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富裕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私募基金公司由基金业协会颁发资格牌照。投资上的合规性同样接受证监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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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及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应披露下列信息:
一、季报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二、月报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三、年报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四、重大事项披露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回访不成功将如何处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投资者有权在冷静期期间或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起算时间: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机构投资者证明文件:
盖公章的公司财务报表或公司审计报告
个人投资者证明文件:
A. 银行存款证明
B. 券商出具的股票账户对账单
C. 基金公司出具的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D. 私募机构出具的持有私募产品的证明
E. 银行机构出具的持有银行理财产品证明
F. 信托公司出具的持有信托计划证明
G. 保险机构出具的持有保险产品证明
H. 期货公司出具的期货账户对账单
I. 本人近12个月的完税证明(税单)
J. 其他可被认定的相关文件
被《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针对第(二)款需提供该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
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客户产品认购/申购过程中,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